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辦理
政策依據: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(1991年12月17日)
辦事程序:1. 領取申請表(縣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課) 2.
提交申請表與相應證明材料 3. 審核審批 4. 製證發證
申報材料:1. 填寫完整的申請表一份及近期標準彩色照片四張 2.
身分證與戶口本複印件 3. 台灣當局發簽的入台許可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4.
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
收費標準:新證55元 簽注25元
承諾時限:15個工作日
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
1. 提交中國公民因私出國(境)申請審批表一份與四張二吋半身標準照片
2. 居民身分證與戶口本正本與複印件
3. 親友的邀請信
4. 入台許可證複印件與邀請人台灣身分證與台胞證影本
5. 同一年度再去台灣免交邀請函與對方身分資料
6. 申請定居的須註銷戶口 |